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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办理指引出台!这三种情况可减免污水处理费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 浏览:666

4日,《广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办理指引(试行)》由市水务局印发实施,明确了可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情形和申请办法。
减免对象:符合三种情况可申请减免污水处理费
《指引》明确,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旧黄埔区、番禺区大学城,下同)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减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具体如下:
1.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等自然水体,不进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部分,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如何办理: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指引》规定,中心城区所有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排水单位(个人),均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市水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计入)作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具体办理程序为:
1.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递交材料申请办理。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材料退回办结;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确认材料齐全后,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同时转市水务局开展符合性审查工作。经审查,材料仍有缺失或不齐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齐补正通知书》,并转交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继续开展审查。
3.市水务局在受理申请后,委托市排水监测站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并回复市水务局。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指与市水务局签订《委托代收污水处理费合同》的受托方,下同)提供协助。
(1)情形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标排入自然水体或全部回用的情形):市水务局同步会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依职责核实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年有无违法排放污废水情况,各单位应在收到市水务局函询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函复市水务局。
(2)情形二(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且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情形):市水务局根据市排水监测站现场核实意见,在市水务局官网(网址:www.gzwater.gov.cn)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根据不同情形,综合反馈意见及公示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指引》同时要求,原则上,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有效期不超过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无须申办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减免有效期一般为2年。已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材料,如抽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取消原减免决定,且下月1日起全额计征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