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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种子及时交付保障春耕 广州法院发出先予执行裁定

发布时间:2023/03/06 财经 浏览:82

“种子不用烂在仓库,能在春耕前交付,实在太好了!”近日,广州某种农业科技公司收到先予执行交付的6万多公斤种子,公司负责人郭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胡玮瑶打来电话连连致谢。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做好春耕备耕,种子是关键。今年二月初,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先予执行裁定书,确保稻种及时交付,为助力农业生产开好局、起好步注入司法活力。

拖延交付引发纠纷大量种子被封仓库

去年3月,广州某种农业科技公司与江苏盐城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签订了水稻种子生产合同,约定委托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生产42万公斤水稻种子,生产完成后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生产的种子全部交付给某种农业科技公司。但某达农业发展公司交付了部分种子后,却始终没有交付剩余的种子。

催付过程中,某种农业科技公司发现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的仓库中仍保存大量种子,因担心种子被转移,于是向种子所在地的江苏盐城大丰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某达农业发展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仓库内的种子。

此后,某种农业科技公司根据合同管辖协议将某达农业发展公司起诉至南沙法院,提起包括交付种子等七项诉讼请求。

双方同意先予执行第三人却提出异议

立案后不久,某种农业科技公司联系承办法官胡玮瑶表示想申请先予执行,希望在春季前交付,从而可以尽快安排后续的加工、包装、销售等,避免造成巨大损失。

“当地环境湿热,种子长期存放在仓库,活性和发芽率都会降低,到时种子可能就用不了了。”今年1月中旬,广州某种农业科技公司负责人郭某向承办法官打来电话,语气里满是焦虑。

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了解了案涉种子的诉前保全状况,调取相关笔录,结合案情初步分析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听证。

双方对先予执行交付种子没有异议,但某达公司提出其生产的部分种子有交付给第三方农户加工生产。

某种农业科技公司和某达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的水稻种子生产合同明确约定,某达农业发展公司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种子的行为与某种农业科技公司无关,由某达农业发展公司承担第三方生产中的法律风险。

结合合同约定,考虑到水稻种子是具有时效性的农业生产资料,所涉水稻种子先予交付给申请人,能够尽可能避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及被申请人也明确同意先予交付的情况下,南沙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交付60600公斤种子。

然而,由于某达农业发展公司将部分种子生产委托给了第三方农户却欠付其生产款项,第三方农户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申请复议。

法官耐心释法法院携手联动确保种子及时交付

承办法官迅速组织三方进行听证,向各方释法说理,表明种子一直存放在仓库甚至腐坏对于任何一方都有损无益,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会综合考量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经与某种农业科技公司、某达农业发展公司及第三方农户的密切沟通,某达农业发展公司向第三方农户承诺会负责全额结算生产款项,第三方农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第三方农户、某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法院在协调沟通过程中的关心帮助均表示非常感谢。三方均同意先予执行后,南沙法院迅速联动大丰法院,在大丰法院执行人员组织下,1212包、60600公斤种子顺利在春耕前交付。

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春耕是全年农业生产的“第一仗”,是夯实农产品稳产保供基础、筑牢粮食安全底线的关键环节。南沙法院抢抓时机、不负农时,发出这一份先予执行裁定书,通过守护春耕一颗小种子,助力发展大国现代农业“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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