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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事关自建房,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04/09 财经 浏览:109

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印发,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自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房屋,且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当前顺德区在限额以下自建房管理中监管真空问题。

背景:

从制度层面解决自建房管理的监管真空

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自当年9月1日起,广东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市政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联合镇(区)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实际上,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去年,佛山市已出台《佛山市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方面表示,目前,全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监管“处于监管空白”,亟须出台管理办法来加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

此外,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也呼唤《办法》的出台。该局表示,近年来,随着顺德区经济快速发展,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逐年增加,限额以下自建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盲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部门监管职责、限额以下自建房的建设审批、限额以下自建房参建各方管理要求、监督管理、附则”,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当前顺德区在限额以下自建房管理中监管真空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确保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关注:

明确限额以下自建房申办程序和各方责任

根据《办法》,限额以下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方可动工建设,申请程序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方(权属人)应当在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前,到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开工信息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施工方应委派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关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施工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消防器材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建设方(权属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通知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派人指导验收过程。此外,对已办理开工信息登记的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应建立限额以下自建房统计表,并督促建设方和施工方落实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和安全防护措施。

据了解,《办法》由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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