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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偷盗超市白酒,还向收银员要零花钱!一男子获刑3年4个月
发布时间:2023/08/06 财经 浏览:68
面对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竟然有人习惯性“顺手牵羊”,甚至向收银员强“要”零花钱。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这起案件详情。法院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利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已触犯法律红线,将面临刑事处罚。
犯酒瘾多次偷盗超市白酒
威胁收银员索要零花钱
男子谢某平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且嗜酒如命。2023年1月12日,谢某在黄埔区某超市闲逛时,酒瘾犯了,因身上没钱,遂生歹念,将两瓶白酒(价值人民币38元)偷偷藏在衣服袋子里,准备离开超市,不料被店员当场发现要回。
2月14日,谢某先到某餐饮店内趁店主不备将其店内的一把菜刀拿走。当晚8时,谢某持上述菜刀到某超市内直接威胁收银员要零花钱,店员被迫从收银机内取出人民币20元交给谢某。
2月24日,谢某再次犯酒瘾,便来到一家超市假装购物,顺手牵羊盗得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0元)。
出了超市,谢某第一时间将上述盗得的白酒一饮而尽。借着酒劲,谢某又马不停蹄到另一超市继续行窃,盗窃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20元),还拿了一些风干牛肉干、鱿鱼丝等“下酒菜”,不料被超市安保人员现场抓获,并报警。
构成抢劫罪、盗窃罪
获刑三年四个月
经查,谢某此前因盗窃、寻衅滋事等多次被行政拘留。后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抢劫、盗窃罪,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另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便利店、超市相应经济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蓝章湖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持菜刀强行向便利店店员索取钱物,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人谢某还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