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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签的协议书却引用了民法典?姐弟俩为霸占弟媳房产竟串通伪造证据

发布时间:2023/08/29 财经 浏览:75

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及律师通常都会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但有的当事人却伪造证据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自食恶果”。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对串通伪造证据的原告和一方被告作出司法惩戒并处罚款。2023年6月,张女士以确认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其亲弟弟张先生和弟媳刘女士。张女士称,弟媳刘女士名下房产是自己借用弟弟购房资格、由自己实际出资购买,弟弟张先生将房产赠与弟媳的行为应属无效,要求将弟媳刘女士名下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三人分别委托律师应诉,张女士为证明涉案房产为借名购买,提交了一份自己与弟弟张先生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

庭审中,弟媳刘女士提出,该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13年,协议中引用的却是2021年才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刘女士认为,该《借名买房协议书》为张女士和张先生串通伪造。

张女士和张先生均未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分别对其二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询问,并阐述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法官释法,两名代理律师承认其当事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并接受法官训诫。庭后,两人的代理律师均表示悔错,分别向法院提交了道歉书和情况说明。

针对张女士和张先生的行为,承办法官发出罚款决定书,对于两人分别罚款1万元,以示惩戒。目前两人均已缴纳罚款。同时,法院向双方代理律师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涉案律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于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法官提示,诚信诉讼是当事人、代理人等各类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诉讼原则,证据材料则是诉讼过程中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材料。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一方面会严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尊严,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此类行为的严惩,是维护法庭尊严、保持公正裁判的应有之义。只有将诚实信用作为个人从事社会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准则,才能有效降低败诉风险,否则只能得不偿失,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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