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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一企业多收租户电费,被罚款40余万

发布时间:2023/08/14 财经 浏览:69

原本0.6元/度至0.79元/度的电费,产业园租户却要按照1.5元/度、1.7元/度缴纳,是原本电价的2倍!电费“刺客”不仅出现在承载生活的出租屋,也可能出现在关乎生产发展的产业园区。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了解到,广州嘉德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德鑫科”)未按照国家核准电价计收西城盈大科创园商铺租户电费,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法收取电费超80万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全额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并罚款40余万元。

违法收取电费超80万,市场监管局:全额返还!

此前,关于城中村出租屋的高价电费问题备受关注,而其实,除了生活用电,生产用电“电价刺客”也在不少产业园、写字楼出没。

此次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9年9月1日起,嘉德鑫科与西城盈大科创园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电费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

具体来说,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西城盈大科创园用电向广州供电局所缴纳的电价为0.63464386元/度至0.79800086元/度之间,而嘉德鑫科以1.5元/度、1.7元/度和0.93元/度的价格向商铺租户收取电费,在电费中加收路线损耗费、保养管理费、13%增值税和公用设施分摊电量。经统计,当事人以“电费”名义向租户实际收取费用合计1446489.32元,其中租户应缴电费639702.70元,违法收取电费806786.62元。

据市场监管局介绍,嘉德鑫科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嘉德鑫科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806786.62元,决定对嘉德鑫科作出警告并罚款403393.31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将动真格处罚一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保障市民用电权利,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今年5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专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要求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下同)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并提醒各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

根据告知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经营者或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不执行目录电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此次处罚决定书中的嘉德鑫科正是其中典型案例。

在7月18日的广东“民声热线”节目中,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曾庆鹏表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对其中一些确实是恶性加价、恶意加价、屡次拒绝自查自纠的进行处理,接下来要动真格进行处罚。并已经印发了执法指引,接下来将继续加大宣贯力度,对恶意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动真格处罚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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