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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控烟新规”10月起施行 八大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发布时间:2019/06/27 创新 浏览:615

26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控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增加烟草专卖等部门;“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室外禁止吸烟场所还增加了“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以及学校、医院、景点、培训机构等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据悉,《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控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增加“烟草专卖局”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报告有关审议结果时介绍,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增加烟草专卖局。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理由为《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该领导小组,北京等地的控制吸烟法规也将烟草专卖局列为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局作为主管烟草行业、实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也是控烟履约的主体之一,在控制烟草制品销售等环节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将烟草专卖局列为深圳市控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合适的。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行政处罚分档设置
而对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时区分不同情形由轻到重分档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或者停止使用烟草制品;不熄灭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
路程距离五十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条例》还增加规定:“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同时,将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禁止向公众派发、赠予烟草制品”。
另外,修订后的《条例》对“吸烟”“烟草制品”“电子烟”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
(一)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
(二)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
(三)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八大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另外,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七)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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