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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2022年度价监竞争及打击传销领域“十佳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19 财经 浏览:81

2022年,广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及传销案件469宗,罚没5024.59万元,责令退款1439.54万元。3月17日记者获悉,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2022年度价监竞争及打击传销领域“十佳案件”,曝光侵犯商业秘密、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多方面违法行为。

案例一:广州市某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0年10月30日离职。两人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彭某在离职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成立当事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充气冲浪板的生产销售,与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冯某离职后也到当事人处任职。

经查,冯某离职前先后带走了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多份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当事人及冯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信息在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办案机构综合运用电子取证、司法鉴定、利润审计等多种取证手段,有效突破了商业秘密案举证难、取证难、定性难三大痛点并成功认定违法行为性质,有力打击制止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广东某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档案服务费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经广东省人社厅同意,取得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的资质。该公司在提供档案服务中收取20元/月的档案服务费,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收取明令取消的档案服务费的违法行为。

案例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是一种典型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规收费行为。本案从法律适用、金额核算等方面着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收费进行处罚,一方面减轻了流动人员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对规范档案收费起到了震慑和示范作用。

案例三:广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经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在抖店服务市场经营“**一键复制”软件,在快手服务平台经营“**复制搬家”软件,为客户提供“一键搬家”的技术服务。其在未经淘宝等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一键搬家”的技术将任意商品的主图、详情图、尺码、标题等信息,分别复制、上传到抖音店及快手平台店铺,造成淘宝等其他平台店铺被实质性替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妨碍其他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了其他平台店铺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平台店铺的合法权益。该案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以来,广州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取得的新突破,在进一步引导网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优化互联网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四:广州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17年7月1日开始运营某APP平台;同年7月起,陆续与淘宝、唯品会、美团外卖等电商平台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获得从合作电商平台方采集商品及优惠信息到其APP平台并提供跳转链接等权限;于2018年12月起实行带有传销特征的会员层级管理制度和团队计酬制度,构成传销违法行为。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规对当事人从轻作处罚。

案例点评:

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传销形式,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参与者多被所谓购买返利吸引,满足于“新营销模式”带来的短期人员和金钱的凝聚力。打击网络传销是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网络传销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不断推动平台经济合规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五: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2月开始,利用其开设的“**生活”APP作为会员管理系统,通过销售主节点和组织团购2种方式发展会员,会员之间存在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这种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使会员形成了下上线的层级关系,从而形成了树形模型的网络层级架构模式。平台存在会员消费时,其平台存在按照其上下级层级网络架构中对应的上级获得相应的奖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案例点评:

近年来,网络传销作为传销新手段逐渐取代了相对简单粗暴的纯拉人头、收取加盟费的传统传销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涉案范围广、涉及金额大等特征。从事传销行为除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全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案例六: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大幅提高药品售价哄抬价格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期间,在其销售的“特一牌布洛芬片”采购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从每瓶5元先后上涨至每瓶48元、78元、78元和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案例点评:

本案是去年广州市场监管部门突发疫情期间查办的哄抬药品价格的典型案件。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2小时内迅速开展外围调查和现场检查,第一时间锁定违法事实和案件证据,并在1天内完成初步调查并立案,该案的查办对迅速稳定2022年底广州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价格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案例七: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的销售员袁某在向购买者销售某商品房时,使用《销售部内部申请单》向购买人进行报价并约定付款期限等信息,并以远高于房屋备案价的价格向其进行报价,致使购买人误以为房屋的实际成交价已享受了较高的折扣优惠而促成了交易,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规给予警告。

案例点评: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虚构商品房原价、虚假打折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签约购房,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

案例八:广州市某健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六个核桃做产品对比的图片内容,无事实依据宣称自身产品“四大核心成分,科学配比,为大脑补充营养”等内容,同时编造六个核桃品牌核桃乳“容易产生黄曲霉素等有害物质”等虚假信息,损害同类竞品的声誉;当事人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包含“2018年***与中山大学签订技术合作,成立纳米食品实验室”等内容,并宣称中大**学霸伴侣DHA核桃肽营养饮品具有增强、改善记忆力的保健功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点评:

虽然其使用的宣传图片对被诋毁品牌文字部分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普通消费者依然能从模糊处理的图片右上方的学士帽商标,左下方的核桃图案等要素辨认出该产品是“六个核桃”。该品牌研发生产的产品与“六个核桃”构成竞争关系,而“六个核桃”作为行业龙头的明星产品,具有对比宣传的价值。因此当事人是为了推广自身产品,达到提升竞争优势的目的,从而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

案例九:白云区某服装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

经核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对11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如“好评率为100%”“是至今为止用过最好用的***”等;二是对3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比***还好吃”“比****的同类型产品要上两个档次”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宗利用直播平台实施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违法案件。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商业诋毁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手段的,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时有发生,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确保新业态在规范中发展,营造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该款仿制铅笔具有与正品三菱铅笔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特点来实施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正品三菱铅笔,进而获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与知名商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特点实施混淆,通过假冒手段“搭便车”“傍名牌”,既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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