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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科研人员可带项目离岗创业

发布时间:2018/05/30 创新 浏览: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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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优势和活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科研人员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无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办法》明确规定,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科研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仍占用单位事业编制。
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
按照《办法》的要求,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应与所在事业单位暂停履行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离岗协议。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并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其中工伤保险由企业代缴)、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单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据介绍,担任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业期满后,个人选择回到原单位工作的,需在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单位提出返岗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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